工业盐:应从源头减少亚硝酸盐食物中毒风险
作者:来源:广东省食品安全学会发表时间:2013-10-15 15:42:55点击:

 

由于性状与食盐很接近,将亚硝酸盐(俗称“工业盐”)误认为食盐烹饪食物而导致的食物中毒事件偶有发生,深圳罗湖区还曾因此发生过死亡事件。为此,市政府将《深圳市亚硝酸盐监督管理若干规定(修订稿)》(以下简称“规定”)列入今年立法计划。昨日,市法制办审核修改了由市市场监管局草拟的该规定,并定于下月15日下午2:30—6:00召开立法听证会,听取市民等各界意见。

 
  市法制办表示,深圳曾于2008年出台了《深圳市亚硝酸盐监督管理若干规定》,但由于上位法的修改和深圳大部制改革引发的监管部门变化,以及现实中发现的一些监管空白,“从执法实践来看,工业盐引起食物中毒的风险主要集中在餐饮环节,虽现行规定是禁止餐饮单位购买、储存、使用它,但实际即便购买和使用还是很难被发现。而储存工业盐虽被执法人员查获的几率相对较高,但现行规定却对这一违法的储存行为没有任何处罚手段”,因此此次专门进行了修订。
 
  据悉,听证会将安排听证代表约17名,包括市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4名,市民代表5名,企业代表4名,监管部门代表4名。另听证还设置20个旁听席位,上述有意参加的市民可于本月30日前向市法制办报名,联系电话:82108635。
 
  【听证焦点】
 
  焦点
 
  是否有必要
 
  销售专营管理?
 
  “规定”要求建立亚硝酸盐销售的专营制度,即工业用亚硝酸盐由化工原料商店专营;食品添加剂用亚硝酸盐由食品添加剂门店专营;化学试剂用亚硝酸盐由化学试剂门店专营。日用百货和食品商店(场)、集贸市场、小商品批发市场则一律不得经营,并禁止向餐饮服务提供者及个人销售亚硝酸盐。“但征求意见时,有两种不同的声音,一种是支持,另一种则认为不具有操作性,目前市场上的食品添加剂大部分没有在专业门店里销售。”
 
  焦点2
 
  使用工业盐
 
  是否要报备?
 
  “规定”设定了施工现场、工业生产领域使用亚硝酸盐的备案制度,但在征求意见时也有两种不同的意见。“一种是建议取消备案,因为施工现场、工业生产领域使用亚硝酸盐的,在现实生活中基本不会发生食物中毒事件,而硬性规定使用报备只会给相关企业增加负担。另一种则建议备案,理由是这两个领域虽使用得比较普遍,但太易与食盐混同,应从源头减少亚硝酸盐食物中毒风险。”
 
  焦点3
 
  购买储存工业盐
 
  该怎么罚?
 
  “规定”拟提高违法行为的罚款标准,如“购买、储存、使用亚硝酸盐”、“亚硝酸盐专营规定超范围经营”、“向餐饮服务提供者及个人销售亚硝酸盐”等都要处以5万元罚款。但是在征求意见时,一种意见认为从重处理可起到震慑的作用,另一种意见则建议区别对待,即对餐饮服务行业使用亚硝酸盐的应加重处罚,而对工业、建筑业等行业则应减轻法律责任,因为前者如发生混同使用,风险远高于后者,不能“一刀切”。
 
  何为工业盐?
 
  ■解释
 
  亚硝酸盐是一种无机化合物,通常为白色粉末或者颗粒状,味微咸,易溶于水,外观及滋味都与食盐相似。在工业、建筑业中使用比较普遍,在食品加工业中是一种常用的食品添加剂。但亚硝酸盐具有毒性,一次性食入0.2—0.5克会引起轻度中毒,食入3克会引起重度中毒,中毒后造成人体组织缺氧,严重时甚至引起死亡。(记者/张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