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食品安全学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名称:广东省食品安全学会。
英文名称:GUANGDONG FOOD SAFETY SOCIETY。
第二条 性质:本团体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由全省食品安全领域科技工作者、食品经营者、管理人员自愿结成社会团体,是广东省食品安全工作的科技组织。它的性质是依法自愿组建的全省性、非营利性,学术性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 宗旨与任务:本会的宗旨是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贯彻党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团结和组织全省食品安全领域科技工作者,围绕食品安全管理精神,当好政府参谋,组织食品安全技术领域合作;充分发扬学术民主,进行食品安全评估、质量管理、科学技术和标准化学术活动,促进食品安全标准化和食品质量管理工作开展,促进食品工业科技的发展和普及提高,繁荣,促进食品科学技术,促进食品科技人才的成长和提高,维护食品科技工作者的权益;促进食品科技与经济的结合,推动广东省食品工业科技进步和食品安全健康发展。本会的任务是:开展学术交流、科学普及、科技咨询服务、科技培训、编辑出版科技期刊和国际民间交流等活动;宣传贯彻国家政策、法规、标准、管理规范,接受委托承担地方标准的制修定,以及企业标准的技术审查及其它备案管理相关工作;协助政府开展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技术服务。
第四条 本学会接受广东省民政厅的监督管理及相关部门的指导。
第五条 本学会的办公场所设在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东湖西路二号金湖大厦803。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学会业务范围
1.根据国家制定的有关食品安全、食品标准化、质量管理的发展方针、政策、法规和要求,组织企业贯彻执行,根据国家发展食品工业的方针产业规划,组织食品工业科学技术工作者开展有关食品安全风险评估、食品安全标准化、食品科技、食品安全管理体系建设与食品经济等方面的学术研究及活动,探讨食品工业的发展战略及各项技术经济政策。开展食品安全、质量管理、标准化应用调研,为有关政府部门的决策起参谋作用。
2.参与制订、修订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及地方标准;提出有关食品安全标准化的意见,开展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服务、食品安全评估技术咨询工作。
3.开展学术交流会议、展览活动、人才交流、加强对外技术经济合作。开展食品安全科学的研究和科技创新活动,协助有关部门,积极推广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食品新资源,开展各种形式的学术交流活动,加强同国内外研究机构、检测单位、院校、食品科学技术团体的友好联系,加强部门协调、地区联合,提高食品工业科技的整体水平。
4.接受政府委托和授权参与制订科技发展规划,承担有关省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食品安全科技项目论证、科技成果鉴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科技文献和标准的编审等任务,协助开展经验交流、人才培训、技术推广等活动。
5.为全省食品安全活动提供技术服务(包括标准化、质量管理、资质审查、风险评估、检测技术、产品研发、体系建设和科技成果推广等)和相关其它类服务;开展食品安全政策法规、标准化、质量管理、应用技术等宣贯培训工作。接受政府部门委托,开展科技成果和科技人才的表彰奖励、论文发布和推荐工作。
6. 编辑食品安全科普刊物、科技资料;组织食品科技信息和市场信息交流;举办各种食品科技学术讲座、会议和培训班,开展继续教育,宣传普及食品科技、食品安全、营养卫生等知识,传播先进的食品生产技术和科学管理经验,提高现有食品科技人员的科技水平。
7.反映会员诉求,协调会员关系,维护其合法权益。举办为会员服务的有关活动。
8.参与食品安全领域市场建设,发展行业和社会公益事业。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七条 本学会会员构成:团体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不论其行政隶属关系、企业所有制性质凡有加入本团体意愿;
(二) 拥护本团体章程;
(三) 从事食品安全的工作实践,参与食品安全的有关活动;
(四) 团体会员形式:
(1)已取得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生产许可证,并持有工商行政机关颁发营业执照及产品检测报告的生产企业:
(2)食品安全相关领域的科研、设计、教育、食品生产经营、企事业单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 单位会员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经学会的秘书处审核, 理事会讨论通过,会长批准,履行入会手续发放会员证书。
第十条 会员权利
1. 有选举、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 有对本学会工作的建议权和监督权;
3. 参加本学会组织的学术活动;
4. 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优先享受本学会提供的信息、资料、技术培训、 技术服务等的各项活动,有权要求学会提供各种咨询服务以解决企业生产、技术、经营、人才培训等方面的问题,有权要求学会协调有关难题。
5.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6. 有优先参加本学会组织的各项活动的权利。
第十一条 会员义务
1. 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团体的决议,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2.承担学会委托的工作。协助学会完成政府部门交办的任务,协助学会做好各项统计工作;
3.参加本团体组织各项活动,向学会反映情况,为本团体提供生产经营、企业管理等有关资料;
4.履行会员职责,按规定按时缴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缴纳费用标准及办法
1)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费,其中副会长单位 50000元/年,常务理事单位:20000元/年、监事会成员:20000元/年、理事单位:10000元/年、 一般会员:3000元/年。
2)团体会员会员费缴纳办法,可以按年度缴纳,或5年会费一次缴纳。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单位一年不缴会员费提出警告:连续二年不交会费或不积极参加活动者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学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决定终止事宜;
(五) 决定本学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六)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经由理事会表决通过,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本会设理事会,理事会人数不超过会员数的三分之一。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学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任期五年,届满到期符合相关程序可以连任。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 执行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秘书长;
(三)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团体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 决定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 决定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各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用;
(八) 领导和督促本学会常务理事会及各工作机构开展活动;
(九)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 制定学会工作计划;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和决策有关重大活动。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至少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组织机构
本社团设立常务理事会、理事会。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选举产生;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理事经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1.理事会闭会期间通过常务理事会负责履行本会章程第十九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职权,并对理事会负责。
2.常务理事会机构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常务理事若干人。
3. 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常务理事任期五年,届满到期符合相关程序可以连任。常务理事会下设秘书处,由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及秘书等若干人组成。秘书处由秘书长主持并处理日常工作及组织实施年度计划和工作协调。
4.在换届时,由常务理事会提名推荐产生新一届主要领导候选人名单(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并由理事会议表决通过。会长、 常务副会长、副会长不得兼任秘书长。
5.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6.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以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本学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本学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五)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需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任期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长任期的,须经由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换届大会每五年换届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经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原则上至少每两年召开一次,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八条 本学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1. 召开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2.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3. 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4. 代表本学会参加有关的会议和活动。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1.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2.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3.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
4.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5.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条 本会将按照业务需要拟设立相应的内设机构。如综合秘书部及宣教策划部、技术咨询部、会员管理部、业务拓展部、专家顾问组等。学会还将针对今后的业务拓展情况增设或调整部门设置。
第三十一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会由一名监事长、一名副监事长和一名监事。监事会成员由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成员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期满后符合相关程序可以连任。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理事不得兼任监事长、副监事长和监事。
第三十二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1、监事会在学会章程、法律约束框架下开展工作,接受会员大会领导,带头遵纪守法,切实履行职责。
2、向会员大会报告年度廉洁自律执行情况。
3、维护学会运作公开、透明、公开,监督会员大会和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4、监督学会依法办会。对学会的财务管理、内部管理制度、办事程序进行监督。
5、审核理事会形成的决议是否恰当,及时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6、监督理事会遵纪守法,执行章程,学会议事程序遵守制度等情况,有权责令学会领导机构纠正有损学会利益的行为。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单位会员(副会长单位、常务理事单位、理事单位、一般会员单位)缴纳的会费。
(二)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三)单位或个人捐赠。
(四)政府部门资助。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条 本学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费。
第三十五条 本学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作其他开支。
第三十六条 本学会执行国家规定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准确完整。
第三十七条 本学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财务人员依法进行会计核算,财务调离岗位时,必须按财务管理制度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八条 本学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的须接受审计机关监督,并将使用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九条 本学会的经费及财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条 本学会换届及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有关业务指导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一条 本学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二条 对本学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三条 本学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财产处理
第四十四条 本学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的动议。
第四十五条 本学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同意。
第四十六条 本学会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终止。
第四十七条 按照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该组织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财产及其孶息不用于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投入人对投入该组织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本款所称投入人是指除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该组织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采取转赠给与该组织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等处置方式,并向社会公告。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经二零—八年八月二十八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五十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