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保健食品备案工作指南(试行)的通知
作者:来源:广东省食品安全学会发表时间:2017-05-07 23:13:45点击:

 食药监特食管〔201737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总局保健食品审评中心、行政事项受理服务和投诉举报中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保健食品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制定了《保健食品备案工作指南(试行)》。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201752

 

 保健食品备案工作指南(试行).docx

 

 

 

信息来源: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