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释》能否有效解决食品安全问题?
作者:来源:广东省食品安全学会发表时间:2013-05-08 09:59:38点击:

 【背景】最高法院5月3日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其中明确了《刑法》中关于危害食品安全相关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并提出了相关罪名的司法认定标准,同时公布通报了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五个典型案例。最高法院刑二庭庭长裴显鼎表示,《解释》通篇体现严惩态度,是基于对当前特定形势和食品安全犯罪特点的考虑。

 
  《解释》在实际操作中能起到多大作用?严刑峻法能否有效解决食品安全问题?
 
  南开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宋华琳认为,"两高"此举意义积极,既表达了刑事司法机关对食品安全犯罪行为的否定评价和道义谴责,也透露出其试图通过严刑峻法来威慑和遏制相关食品安全犯罪的决心。
 
  宋华琳指出,目前食品安全违法犯罪形态多样化、隐蔽化,因此进一步明确食品安全犯罪及相关犯罪的构成要件,并对相关的法律适用和法律竞合等加以规定很有必要,《解释》的出台有助于发挥刑罚的威慑功能,为司法机关、行政机关部门的刑事司法、行政执法活动提供导引。
 
  是不是刑罚越严厉就越能遏制食品安全犯罪?宋华琳认为并非如此,现实中由于食品安全违法犯罪现象众多而刑事司法和行政执法资源有限等原因,刑罚的威慑效应有时难以发挥,甚至出现“法令滋彰而盗贼多有”现象,刑罚作为惩治犯罪的手段,是法律的最后一道防线,不能过于广泛地介入社会生活,而应理性审视刑罚在食品安全监管中的功能与限度。
 
  他表示,考虑到行政权与司法权的分工、行政处罚与刑罚的分野,以及食品安全监管的专业性、技术性,食品违法行为的多样化、常态化,从理性配置监管资源、提高监管实效的角度出发,行政监管部门应成为公共秩序的首要维护者,而刑罚则是悬在食品生产经营者头上的“达摩克利斯之剑”,是备而少用、备而慎用的利器。
 
  对于食品安全问题的有效解决途径,宋华琳提议,应建构监管治理网络,通过企业、协会、媒体、监管部门和政府合力实现治理目标。
 
  他指出,首先应发挥食品生产经营者第一责任人的作用,其不仅应遵守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还要对食品安全提出更高的自律要求;其次可将各类食品行业协会逐步培育成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约束的实体,使之成为沟通联结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和企业之间的“中间协调层”,发挥纽带作用;还需各级政府依法统一负责、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同时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更要承担监管责任,运用命令-控制型监管和激励型监管方式促进政府监管和自律性监管的结合。